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4.91K)

一、債權債務消滅的概念

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債的消滅/債的終止,指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既存的債權債務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債的消滅與債的移轉是不同的。債的消滅,是指債客觀上不復存在,它無須再履行或已無法再履行。而債的移轉,它所變更的只是債權或債務的主體,原有債權和債務並沒有消滅,它仍須履行,也可能履行。所以,債的移轉所產生的後果並非債的消滅。

二、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

1、債因清償而消滅。所謂清償,指的就是履行債務。債的清償,意味著債權人的權利已經實現,設立債的目的已經達到;當事人設立債的目的既已達到,債的關係也就自然消滅了。在實踐中,清償是債消滅最為主要的原因。

2、債因抵銷而消滅。所謂抵銷,是指同類已屆履行期限的對待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用抵銷方法消滅債的關係的條件:①必須是對待債務。所謂對待債務,是指債的雙方互為債務人,雙方互負義務,即一方的權利就是他方的義務,他方的權利亦即一方的義務。②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所謂同一種類的給付,是指履行的內容是相同的。③同類的對待之債都已到履行期。

3、債因提存而消滅。所謂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於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儲存。簡言之,提存是指債務人以消滅債權為目的而將履行的標的提存於提存場所。

提存的標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貨幣。但對於不適合提交保管的物品,可經法定程式出售後,再將價款提存。不適合提存之物,通常有三種:

①體積數量過大、過多之物,如煤石草木陶瓷等;

②易於毀損滅失之物,如新鮮魚肉,不易養育的動植物以及易耗、易燃、易爆等物品;

③消耗提存費用過巨之物。

多數國家的民事立法規定:提存應於清償地的提存所進行。如果清償地沒有提存所,受理的一審法院可應債務人的申請,為其指定提存所,或選任保管提存物的人,除債權人住所不明或無法通知外,提存人於提存後,應即通知債權人,否則提存不生效力。

債務人經合法手續辦妥提存後,從提存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的關係即行終止,債務人已履行了其義務;債權人則對提存物保管人享有提取標的物的請求權,但須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毀損的風險並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賣等費用。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債權人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其請求權消滅,提存物應收歸國庫所有。

4、債因混同而消滅。所謂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

5、債因免除而消滅。所謂免除,就是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解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債務人的債務一經債權人免除,債的關係即行消滅。經放棄後的債權,不得再收回。

我國法律認為,免除屬單方的法律行為,只需債權人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在我國,免除一般只適用於公民之間所設立的債權債務關係。

6、債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就一般合同之債而言,當事人的死亡或消滅(指法人),只能引起債的主體變更,並不必然導致合同之債的消滅。但是,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可隨著當事人的死亡而消滅,因為人身關係是不可轉讓或繼承的。因此,凡屬委託合同的受託人,出版合同的約稿人等死亡時,其所簽訂的合同也就隨之而終止。

此外,債權債務關係還可能由於其他原因而消滅,如合同的解除、行政命令、仲裁機關或法院的裁決以及意外事故使履行成為不可能等等。

三、債權債務消滅的法律後果

債經一定程式消滅,就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從而終止了原來的債權債務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原債權人不得再主張債權,原債務人也不再負有法律義務。同時,債的關係消滅後,其債權擔保以及其他從屬權利,亦隨之消滅。

此外,債消滅時,還應辦理一切有關債消滅之後的手續。如果債的履行僅是一部分,或者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其他權利的,債務人僅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如果負債字據遺失或被盜,則返還或登出已不可能,債務人可以請求給出債務消滅的公證書,以證明債的關係已經消滅。

上面就是關於債權債務消滅的相關知識。債權債務消滅之後債務人就不再承擔相應的債務,相應的法律關係即告消滅。一般而言,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主要有六種,但也會因為這六種之外的其他原因而消滅,例如合同解除等。如果關於這方面您還想了解更多內容,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