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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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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擔保物權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擔保物權的消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債權消滅

擔保物權屬於從權利,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亦消滅。

一般來說,被擔保主債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1、清償,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清償全部主債權,從而使債消滅的行為;

2、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債務人將清償標的交付給特定提存部門或約定的第三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3、抵銷,是指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符合抵銷條件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4、免除,是指擔保物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致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5、混同,是指擔保物權與債務因婚姻、繼承、合併等原因同歸於一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

(二)擔保物權實現

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指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通過行使擔保物權而使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擔保物權的實現,民法典律關係消滅。即使其債權未完全受償,擔保物權也消滅。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是權利人的自由。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這是法律規定的兜底條款。法律明確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依法律的規定而消滅。例如《民法典》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留置權消滅等等。當然,擔保物權的消滅既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其消滅的情形。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三條 【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要知道擔保物權的存在一般是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因而具有一定的附隨性,所以要是擔保物權賴以生存的主債權消滅的話,那麼擔保物權也會隨之消滅。而但擔保物權得以實現之後,擔保法律關係也就會消滅,這個時候就算主債權並未完全受償,也不會影響到擔保物權的消滅。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