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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的先訴抗辯權的內容是什麼

抵押擔保 閱讀(1.49W)

一、一般保證的先訴抗辯權的內容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先訴抗辯權的內容是什麼

行使先訴抗辯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保證人在訴訟或者仲裁前,或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而不是免除保證責任。

二、一般保證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限制性條件

1、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這裡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主要是指債務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並且無財產可供執行。這裡應注意的是債務人的住所變更和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之間有因果關係,並且二者缺一不可。

2、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這本身表明債務人已經資不抵債,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權人此時只能保證人清償債務。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對於此規定,不能機械地從字面理解,而應掌握法律的精髓,即只要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不論債權人是否曾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的判決或者仲裁,更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債權人均可以直接請求一般保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先訴抗辯權。

3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沒有主張先訴抗辯權,而徑行清償債務或者承擔清償債務的,應當視為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一般保證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法律保障

1、訴訟程式上的保障。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以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主債務要想起訴保證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主債權人必須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對主債務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第二必須在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起訴保證人,如超過起訴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債權人則無權起訴一般保證的保證人。

(2)、當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時,起訴保人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中斷。以此來保障主債權人先起訴主債務人,等判決下來之後,才能起訴保證人,從而保障了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行使。

(3)、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這也就是說,法院為了簡化訴訟程式,也可以受理債權人將債務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一併起訴的訴訟,但為了保障一般保證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法院在判決書中應明確寫明,在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債權仍不能得到全部履行時,才由保證人承擔責任,即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實體權利的保障。

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日後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後果將自行負責。

在保證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才能享有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可見,保證人行使一審抗辯權的一般保證的限制性條件也很重要。 可以保護一般擔保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