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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事抗訴書的答辯內容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71W)

一、對刑事抗訴書的答辯內容有哪些?

對刑事抗訴書的答辯內容有哪些?

刑事抗訴答辯書的內容包行為人的身份證、犯罪事實等資訊,刑事文書型別較多,常用的有刑事自訴狀、刑事上訴狀、刑事申訴書、舉報信與控告狀等。在刑事案件中刑事文書很多時候是必不可少的檔案,通常來講刑事文書都有較為規範的格式,在寫內容是隻需要填寫相應的事實即可。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以及人民檢察院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則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時限內,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通常被稱為第二審程式的控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通常被稱為審判監督程式抗訴。不論是按哪種程式提出抗訴,都必須製作抗訴書,送達人民法院。製作刑事抗訴書,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審或再審的法定程式之一。控訴提出後,人民法院就要根據抗訴書,對全案進行審查,依法作出判決或裁定。因此,抗訴書是檢察機關行使審判監督職權的重要工具,對於糾正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抗訴的成立條件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根據適用程式的不同,刑事抗訴書分為二審程式刑事抗訴書和審判監督程式刑事抗訴書兩種。

犯罪嫌疑人若是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是確實實施了侵權行為,此時可以委託律師書寫刑事抗訴答辯書。若是民事主體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知道該怎麼書寫抗辯書的,也可以不委託律師書寫。但是我國的刑事案件,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都是會讓律師書寫刑事抗訴答辯書的。

綜上所述,抗訴書分為二審抗訴書和審判監督抗訴書,對原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案件,案件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案件,可以提出抗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