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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41W)

合同雙方作為利益的互換方,不一定是相互熟悉且知根知底的人,只是在利益的驅使下達成合作意向,簽訂合同。當利益後給付的一方經營或資金出現問題,先給付的一方就會有所擔心,此時,先給付一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今天,本站就來帶您瞭解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一、不安抗辯權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後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了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其債務;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條、第69條)

不安抗辯權不同於先履行抗辯權:一是前者產生於後履行一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業信譽及其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場合,而後者產生於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的場合,並不要求他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二是前者由先履行一方享有,後者歸後履行一方享有。

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

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2)喪失商業信譽;

(3)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4)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三、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不安抗辯權具備其成立要件時,先給付義務人在後給付義務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有權拒絕自己的給付。後給付義務人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適當擔保時,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合同。後給付義務人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不提供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9條)。

先行給付人擁有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權利,但該項權利是有前提條件的,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必須是後給付人喪失或很可能喪失履行能力,並且先給付人要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後給付人的情況,不安抗辯權才能生效。並且,在後給付人提供了擔保後,該合同應該正常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