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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1.85W)

一、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是什麼?

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是什麼?

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是法律關係主體內容以及個體不具有涉外因素。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涉外因素的內容:

(1)法律關係主體具有涉外因素,既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組織。

(2)法律關係的內容具有涉外因素,即訴訟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

(3)法律關係的客體具有涉外因素,訴訟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物在外國。

二、涉外合同訴訟程式的一般原則有哪些

涉外合同訴訟程式的一般原則,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涉外合同訴訟的特殊情況而制定的。當事人進行涉外合同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涉外合同案件,除遵守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外,還必須遵守這些一般原則。

(一)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原則

這是指凡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涉外合同糾紛訴訟,雙方當事人無論是外國人和外國企業,一律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制度辦事,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及從事其他訴訟活動,這也是國家主權原則在我國涉外合同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二)信守國際條約的原則

有關民事訴訟的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民事訴訟法是國內法,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審理涉外合同案件時,國際條約規定的有關程式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有時會發生衝突,解決這種衝突的原則是在承認該國際條約效力的前提下,適用該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這一規定從兩個方面體現了我國涉外合同訴訟信守國際條約的原則:

1、根據國家主權原則,我國只承認和適用自己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我國未承認和接受的國際條約或某些條款,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合同案件時不予適用,而應適用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2、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的某些規定,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相一致時,應適用該國際條約中的有關規定。這實際上就是用國內法確認國際條約的效力來解決法律衝突。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要處理涉外民事訴訟的話,跟普通的民事訴訟活動還是存在著一定的處理方式的差異,通常狀況之下,涉外民事訴訟主要指的就是法律關係當中的主體客體以及內容當中存在著涉外因素,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是需要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