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3.08W)

現代社會,國與國之間的交流越來越頻繁,這不僅僅表現在國家之間的訪問上,還表現在國人與外國人的交流,同時涉外訴訟案件也是越來越多了,但是很多人並不是很瞭解這個問題,比如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是什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是什麼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是什麼?

一、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一般原則

(一)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要求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起訴、應訴,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凡是屬於我國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我國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外國法院的裁判必須經我國法院依法審查並予承認後,才能在我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二)適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遵守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國際公約中的規定與國內法有衝突的適用公約規定,但是對於我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三)司法豁免原則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外國組織以及國際組織提起民事訴訟,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種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其所屬國主管機關宣佈放棄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因私人事務涉及訴訟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向駐在國起訴引起反訴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權。

(四)委託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起訴、應訴,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只能委託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外國律師不能以律師的身份參加訴訟;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託,可以以個人的名義(不屬於職務行為)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權;外國駐華使、領館可以授權本館的官員以外交代表的身份為其本國當事人在中國聘請訴訟代理人。

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國律師或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才具有效力。

港、澳、臺地區的人寄交內地的授權委託書,按司法部《關於為港澳同胞回內地申請公證而出具證明辦法的通知》及其《補充通知》辦理。居住在外國的中國公民從我國領域外寄給人民法院的授權委託書,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當地的華僑團體證明。

(五)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我一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二、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概念

一般認為,涉外民事訴訟,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及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式。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第一,訴訟主體涉外,即訴訟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過程中,因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屬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轄規定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參見《涉外商事審判實務問題解答》(討論稿),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2002年11月釋出。第二,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事實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第三,訴訟標的物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

具備上述三個因素之一的民事訴訟就屬於涉外民事訴訟。

其實也就是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到外國的民事案件的時候所應該堅持的原則以及進行的程式,一般來說,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需要謹慎對待,程式上會有所不同。如果大家對於涉外民事訴訟程式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