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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訴訟中級程式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2.05W)

在處理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如果涉及到外國的企事業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的話,我們一般就把這種民事訴訟案件稱作涉外民事訴訟案件,涉外民事訴訟案件一般也是交由人民法院來進行處理的。那麼,涉外民事訴訟中級的處理程式是怎樣的呢。

涉外民事訴訟中級程式是什麼?

一般認為,涉外民事訴訟,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及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式。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第一,訴訟主體涉外,即訴訟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 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過程中,因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屬於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轄規定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1] 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參見《涉外商事審判實務問題解答》(討論稿),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2002年11月釋出。

第二,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事實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

第三,訴訟標的物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

具備上述三個因素之一的民事訴訟就屬於涉外民事訴訟。

一、立法體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般原則;管轄;送達、期間;財產保全;送達取證、判決和仲裁的相互承認和執行等司法協助活動。

涉外民事案件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同民事訴訟其他程式的一般規定,都是以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貫徹基本原則的精神。

各國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立法體例各有不同,從立法看,大致有三種體例:第一種是在民事訴訟法典之外製定單獨的涉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種是在民事訴訟法典的有關章節中,對涉外民事訴訟設立特別條款,分別加以規定;第三種是在民事訴訟法典中設立專編、專章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殊問題作集中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採用了第三種立法體例,將涉外民事訴訟程式作為一編單獨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這種立法體例既便於當事人掌握和遵循,又便於法院辦案,成為各國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立法的新趨勢。

二、訴訟管轄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是指一國法院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許可權或者資格,是一種國際民事管轄權。與國內民事管轄權不同,涉外民事管轄權中的有些依據如國籍,是國內管轄權所沒有的,同時,涉外管轄權意味著一國法院可能適用外國法。

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問題,是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前提。它往往與維護國家主權相關。由於對同一涉外民事案件由不同的國家法院管轄和審理,所適用的法律不同,判決結果也有很大的出入。當事人為了獲得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往往都願意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國家的法院管轄,各國往往也希望擴大自己的管轄權。不過,近年來,由於經濟全球化的趨勢越來越強,貿易保護主義被打破,國際經濟關係出現了互惠合作、平和禮讓、解決糾紛趨於和平、非對抗性以及低成本等態勢,表現在國際法律上,就是近年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組織擬訂有關管轄權的公約時,已出現了限制“長臂管轄”的趨勢,甚至將可扣押財產之地、合同簽訂地等連線點也在考慮限制的範圍內。由於我國與國際經濟交往越來越頻繁,已經融入國際社會,所以,也應當在不損害國家主權和本國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對管轄問題作出靈活的處理。一方面,我國人民法院應當積極行使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國際間管轄權衝突的協調,既達到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的目的,又要與外國司法機關平等協商減少管轄衝突,達到維護當事人正當利益、促進國際貿易和交流的目的。

我國十分重視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和審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專門確立了對涉外商事案件集中在部分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實現公正、有效地審理涉外民事案件。

對於涉外民事訴訟中級程式的具體處理辦法,大家可以詳細參照我國的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於涉外民事訴訟案件,我國的重視度還是很高的,對於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處理屬於一種民事管轄權(國際),和處理國內的民事訴訟案件的辦法相比有一定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