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國內發生的民事訴訟案件雙方如果均為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或者在國內註冊的公司、團體和單位,按照我國民法已經相關法律的規定,按照正常的訴訟程式進行處理就可以。但如果由一方牽扯到涉外問題,其訴訟程式則會有所不同。那麼,什麼是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原則?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
(一) 涉外民事訴訟與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概念和特點
1、涉外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涉外民事訴訟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即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解決涉外民商事權益糾紛所進行的訴訟活動,以及他們在訴訟中所形成的各種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總和。
界定涉外的三個因素:
第一, 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具有涉外因素
第二, 民事法律關係內容具有涉外因素
第三, 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徵:
第一, 涉外民事訴訟涉及國家主權
第二, 涉外民事訴訟可能涉及國家實體法的適用
第三, 涉外民事訴訟有時需要藉助國與國之間的司法協助
2、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概念和特點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是指我國法院審理、裁判及執行涉外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式。
其特點為:
第一,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之法律根據具有綜合性
第二,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法律根據具有開放性
(二) 涉外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
1、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
2、信守國際條約及參照國際慣例原則
3、 司法豁免原則
4、 同等原則與對等原則
5、 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
6、 委託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
(三) 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
1、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概念
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是指一國法院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審判權及各類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其重要意義:
第一,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
第一,只要訴訟與法院所在地有某種聯絡的,法院就取得管轄權
第二,訴訟與法院所在第的牽連比較廣泛
(2)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涉外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國際經濟貿易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書面協商議定向雙方共同選擇的法院起訴而確定的管轄。
協議管轄的特點為:
第一,涉外協議管轄僅限於涉外合同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
第二,協議管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三,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應當是與爭議有實際聯絡地點的法院
第四,協議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我國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應訴管轄
應訴管轄,是指涉外案件雙方當事人未就管轄問題達成書面協議,受訴國法院對所受理的案件本來不議定具有管轄權,但由於被告的應訴而推定當事人同意其案件由受訴法院管轄所形成的管轄。
(4)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一定範圍內的涉外案件只能由我國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我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專屬管轄的範圍限於:
第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第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第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以上就是“什麼是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原則?”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涉外法律問題的處理不僅能夠體現我國的法制精神,更能提高我國在國際的地位,所以對待涉外案件更要嚴謹和認真。如果大家遇到了有關涉外的民事案件,小編建議大家可以先行諮詢律師,之後再尋求合理的解問題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