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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訴訟因素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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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訴訟因素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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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具體表現是在哪些方面?

  合同 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拘束力,是當事人違反合同之後是否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的狀態。

合同的效力狀態有哪些種類?

  合同的有效和無效是最常見的兩種效力狀態,也最為人們所熟知和掌握,不過多贅述。除此之外,合同法還規定了兩種效力狀態——效力待定和可變更可撤銷。

  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因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有待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承受人進行追認,追認之後即成為有效合同,不予追認則為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分兩種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去追認;二是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有待被代理人去追認。無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還是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都有共同的特點,那就是合同的行為人與合同的義務人相分離,合同的訂立者不承擔義務,而承擔義務的是與訂立者存在特定關係的另外一個人。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因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可變更或撤銷的法定事由,當事人一方或者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一經撤銷則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為有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分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其法定事由包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二是受損害一方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的,其法定事由為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使受害一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另外,變更和撤銷合同屬於不同的請求,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請求撤銷的,法律則沒有禁止予以變更。

  綜上所述,合同的效力狀態包括四種,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是最常見最為人熟知的狀態。有效和無效的邏輯關係為對立關係,在其中間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兩種狀態,該兩種狀態是有條件的有效合同或者無效合同,視條件是否成就具體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