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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算承攬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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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同算承攬合同嗎?

技術合同算承攬合同嗎?

技術合同不算承攬合同。技術合同與承攬合同屬於兩種不同型別的合同。技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或技術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承攬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並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攬人還是要負責的人。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雖然技術合同和承攬合同屬於兩種不同型別的合同,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共性,如技術合同與承攬合同均為雙務合同及有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