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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涉外因素境外仲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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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無效的。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唯一標準在於仲裁協議的有效性,而絕大部分國家的法律均不會因為爭議不具有涉外因素而否定當事人的仲裁約定。即便根據中國《仲裁法》,涉外因素的欠缺也不構成仲裁協議無效的理由。在此情況下,一旦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國外仲裁機構沒有理由拒絕立案受理。

不具有涉外因素境外仲裁是否有效?

其次,一旦國外仲裁機構作出裁決,該裁決是否能在中國國內獲得承認及執行該問題實際上是圍繞“無涉外因素爭議能否國外仲裁”探討的真正主旨所在。從中國法律、法規層面看,其實不存在明確禁止承認及執行此類裁決的規定。有說法認為,據中國《民法典》“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之規定,“非涉外合同”當事人即不能向中國以外的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但該條文中“可以”的表述表明其為授權性規範,邏輯上得不出反之即禁止的結論。此外,承認及執行國外仲裁裁決時中國法院應遵循《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而非《民法典》。紐約公約列舉的諸項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由中並沒有任何一項與“無涉外因素”直接相關。有說法指出,中國法院對此類仲裁裁決可能援引紐約公約中公共政策條款拒絕承認及執行,但事實上中國法院截止目前的實踐中並無此類先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共政策為由批覆裁定不予承認及執行的案例僅兩例,分別涉及文化導向問題和司法主權問題。

所以沒有涉外因素的一個案件想要在境外仲裁是無效的,仲裁案件因為是不涉外的,那要麼就是行為,要麼就是結果發生在我國的境內,或者是二者全部都發生在我國的境內,竟然發生在我國的境內,那就必須要適用於我國的相關法律,因此要想仲裁,也只能夠在我國的境內申請仲裁,不能夠再境外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