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屬於涉外刑事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 涉外刑事訴訟適用的法規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33W)

屬於涉外刑事辯護的情形有哪些,涉外刑事訴訟適用的法規是什麼

一般我們所說的刑事案件辯護都是指的國內刑事案件的辯護,此時適用的就只能是我國國內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等。但要是刑事案件中有涉外因素的話,則適用的法律就不止這些了。接下來,我們就一起看看屬於涉外刑事辯護的情形有哪些,涉外刑事訴訟中適用的法律法規又有哪些。

一、屬於涉外刑事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涉外刑事案件是指行為發生地、結果發生地、行為的實施主體或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

涉外刑事案件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外國人犯罪的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規定情形的外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國公民犯罪的案件。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3、符合刑法以下規定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國際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管轄權的案件。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刑法。

二、涉外刑事訴訟中適用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1987年6月23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這些國際條約主要有:《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核材料實體保護公約》、《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等。

1987年8月27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釋出《關於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辦理涉外案件的原則,涉外案件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以及通知的時限,駐華使、領館要求探視被拘留、逮捕的本國公民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和公安部《規定》對辦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原則和程式作了具體規定。

1979年7月6日頒佈、1997年3月14日修訂的刑法第7條至第10條和1979年7月7日頒佈、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17條和第20條對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轄以及法律適用原則等作了規定。

1981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釋出《關於處理會見在押外國籍案犯以及外國籍案犯與外界通訊問題的通知》。

1986年9月5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明確規定外交代表和使館其他人員享有刑事管轄的豁免權。

以上就是對“屬於涉外刑事辯護的情形有哪些,涉外刑事訴訟中適用的法律法規是什麼”問題的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你更加深入的瞭解涉外刑事辯護的內容。實踐中,如果你需要律師來幫你進行辯護的話,不妨通過我們本站網站來委託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刑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