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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訴訟法律適用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3.17W)

第一章 一般規定

涉外民事訴訟法律適用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 為了明確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絡的法律。

第三條 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第五條 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六條 涉外民事關係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絡區域的法律。

第七條 訴訟時效,適用相關涉外民事關係應當適用的法律。

第八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條 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

第十條 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體

第十一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條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

第十三條 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適用自然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條 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

法人的主營業地與登記地不一致的,可以適用主營業地法律。法人的經常居所地,為其主營業地。

第十五條 人格權的內容,適用權利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條 代理適用代理行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的民事關係,適用代理關係發生地法律。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委託代理適用的法律。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信託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信託財產所在地法律或者信託關係發生地法律。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適用國籍國法律,自然人具有兩個以上國籍的,適用有經常居所的國籍國法律;在所有國籍國均無經常居所的,適用與其有最密切聯絡的國籍國法律。自然人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的,適用其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條 依照本法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經常居所地不明的,適用其現在居所地法律。

以上便是涉外民事訴訟法律適用法的主要內容對於涉外民事訴訟和一般的訴訟來比還是存在一定的差別的。因為涉外民事訴訟是不能無條件的適用中國的法律的,但是對於如何選擇涉外民事訴訟的適用法律我國也出臺了相應的政策。所以確認適用法律的問題,只需要根據相應的法律去找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