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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訴訟型別比例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3.08W)

一、涉外民事訴訟構成要素有哪些?

涉外民事訴訟型別比例是什麼?

一般認為,涉外民事訴訟,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及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式。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1、訴訟主體涉外,即訴訟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過程中,因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屬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轄規定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事實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

3、訴訟標的物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

具備上述三個因素之一的民事訴訟就屬於涉外民事訴訟。

二、涉外民事訴訟法定型別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有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與一般民事案件一樣,涉外民事訴訟中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所在地為原則確定糾紛的管轄法院,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總則的有關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普通管轄沒有設立專門規定,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式中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有關規定;據此,只要被告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我國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這是屬人管轄原則的體現。

2、特殊地域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管轄。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應按下列幾種情況確定管轄法院:

(1)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簽訂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侵權行為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由侵權行為地或者結果地人民法院管轄。

(3)當事人雙方爭訟的財產在我國領域內,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由某個國家的某個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協議管轄包括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國際經濟貿易中普遍運用的一種管轄制度。這一制度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一方所在國法院管轄,也可以選擇與訴訟有特定聯絡的第三國法院管轄。

4、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與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密切相關的案件,只能由法院地國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如物權訴訟以及一些非訟程式如遺囑檢驗程式遺產案件、破產案件和不動產的強制處分案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由此可見,隨著我國居民同外國人聯絡的日益緊密,在民事案件中,涉外民事訴訟型別比例逐年上升。從管轄角度看,涉外民事訴訟法定型別有一般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等。在審理期限上,涉外民事訴訟並沒有明文規定,通常要比普通民事案件花費的時間長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