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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訴訟執行程式的相關規定是什麼樣的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3.33W)

涉外民事訴訟執行程式的相關規定:
外國人蔘加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護照等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
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參加訴訟,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證明檔案,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代表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參加訴訟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權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證明,該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本條所稱的“所在國”,是指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設立登記地國,也可以是辦理了營業登記手續的第三國。
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看我國對外國司法文書在國內申請執行實行的是裁定承認、執行制度,其具體操作程式是首先由需要申請外國司法文書在我國執行的當事人或者外國法院向我國法院提出申請,其中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外國法院提出申請的應當依照該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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