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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管轄 閱讀(7.73K)

一、涉外民事訴訟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式。所謂涉外因素是指訴訟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或者是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或者是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具有其中因素之一的民事訴訟就是涉外民事訴訟。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設專編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式做了特別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有關的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有關規定。

二、涉外民事訴訟程式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式。所謂涉外因素是指訴訟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或者是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或者是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具有其中因素之一的民事訴訟就是涉外民事訴訟。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設專編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式做了特別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有關的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有關規定。

三、涉外民事訴訟程式中管轄的相關規定

(一)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是指一國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範圍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是以以下原則為依據的: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絡的原則。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絡的,我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尊重當事人的原則。無論當事人一方是否為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都可以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地點的法院管轄。

3、維護國家主權原則。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涉外民事訴訟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充分體現了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

(二)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

1、牽連管轄

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協議管轄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應訴管轄

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4、專屬管轄

因在中國領域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國法院管轄。

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要弄清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然後根據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管轄來選擇應訴的法院。如果對法院選擇錯誤,改變管轄就會浪費當事人的時間和增加法院辦案的內容,影響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所以,瞭解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管轄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