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證據調查>

涉外案件民事訴訟舉證規則是什麼?

證據調查 閱讀(2.55W)

一、涉外案件民事訴訟舉證規則是什麼?

涉外案件民事訴訟舉證規則是什麼?

涉外案件民事訴訟舉證規則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確定。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絡原則。即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絡的,我國人民法院均應有管轄權。所謂實際聯絡,是指訴訟主體、客體、內容中某方面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實的聯絡。

(2)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在涉外訴訟中,不論當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都可約定管轄法院,這也是國際上所承認的一項原則,即協議管理的原則。

(3)維護司法管轄的原則。維護司法管轄原則是維護國家司法主權的原則,是指當事人一方是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爭議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需要按中國有關法律解決的訴訟,不能由外國法院管轄,只能由中國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訴訟提交的證據包括有哪些?

1、書面申請書;

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

(2)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

(3)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

(4)申請理由及請求;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2、原告為申請人的,還應提交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檔案;

3、被告為申請人的還應提交應訴通知和出庭傳票。

三、涉外民事訴訟須知是什麼?

(一)適用範圍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或者產生、變更、消滅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參照審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訴訟程式進行審理。

(二)訴訟主體

1.原、被告是外國(無國籍)或者港、澳、臺地區自然人的,應當提交其基本資訊的證明材料以及其所在國或者地區為此所出具的證明檔案並辦理相應的公證以及認證手續;

2.原、被告是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企業或者組織的,應當提交同意起訴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合夥人協議或者負責人意見,並辦理相應的公證以及認證手續;

(三)證據材料

原告起訴時應當向法院提交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的有關證據材料的,證據是外文的應當提交中文譯本。

(四)答辯期限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五)上訴期限

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上一級法院。

(六)訴訟翻譯

當事人可以要求提供翻譯,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確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來進行,實際上在我們國家領域所發生的一些民事發生糾紛的話,我們國家是擁有相關的管轄權利的,這一點毋庸置疑,其其次就是在舉證方面的話也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