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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訴訟法條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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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重點法條:涉外民事訴訟程式

涉外民事訴訟法條是怎樣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第二百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百三十九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該部分規定了涉外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注意以下內容:

1、司法豁免原則。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種有限的、不完全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其所屬國主管機關宣佈放棄司法豁免的,或者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從事非職務行為引起的民事訴訟,或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向駐在國起訴引起反訴的,均不享有豁免權。

2、委託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國起訴、應訴,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只能委託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外籍當事人可以委託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託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託,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3、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重點法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四十二條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三條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四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問題是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中較為重要的知識點,應掌握以下幾點:

1、牽連管轄。適用於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適用的前提是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

2、協議管轄。注意與國內協議管轄的區別,體現在:

第一,協議管轄適用的案件範圍不同。國內協議管轄僅適用於合同糾紛,而涉外協議則適用於合同糾紛與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第二,協議選擇的法院範圍不同。國內協議管轄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之中選擇;而涉外協議可以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第三,協議管轄的方式不同。國內協議管轄只能是明示的協議管轄,即以書面形式選擇的管轄;而涉外協議管轄除明示協議管轄外,還可以有默示協議管轄,即應訴管轄。

3、應訴管轄。

4、專屬管轄。注意與國內專屬管轄的區別,體現在:

第一,適用的案件範圍不同。國內專屬管轄適用於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與繼承糾紛;而涉外專屬管轄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的三種合同糾紛案件。

第二,專屬的法院不同。國內專屬管轄的目的在於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轄權,因此,專屬於一個特定的法院管轄;而涉外專屬管轄的目的在於排斥其他國家法院的管轄權,因此,僅專屬於中國法院管轄。

第二百四十六條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關於涉外期間,需注意以下幾點:

1、涉外期間的適用標準。在涉外民事訴訟中,涉外期間的適用不是取決於當事人的國籍,而是取決於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是否有住所。即如果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的,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的一般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則應適用涉外訴訟程式中的特別規定。

2、涉外期間較國內期間長,而且可以申請延長。具體涉及答辯期與上訴期,均為30日,而且還可以申請延長,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五十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與國內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制度相比較,涉外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制度具有以下特殊之處:

1、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提起訴訟;而國內訴前財產保全後,則應當在15日內起訴。

2、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第二百六十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第二百六十一條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係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並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准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

第二百六十五條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六十七條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司法協助是涉外民事訴訟程式中較為重要的一個知識點,也是以往歷年資格考試中較為容易考查的知識點,應掌握以下內容:

1、司法協助是指不同國家的法院之間,根據本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在司法事務上相互協助,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

2、司法協助的種類:

(1)一般司法協助的內容,即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和其他訴訟行為

(2)特殊司法協助,即對外國法院裁判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3、司法協助的途徑。我國人民法院與外國法院之間司法協助,有兩種途徑:一是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二是沒有條約關係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此外,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國的法律,並不得采取強制措施。外國法院委託我國法院協助的事項不得損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

4、我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國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採用特殊方式的,也可按用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採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國法律。

綜上所述,就是法律規定的關於涉外民事訴訟法條的具體介紹,通過上文的閱讀,相信大家應該對此類法律有所瞭解。我們知道,對於涉外的民事訴訟就不單單是一個國家的問題,此時就需要案件雙方的國家,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協商處理。想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歡迎諮詢本站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