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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細則中如何進行從寬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4W)

一、認罪認罰細則中如何進行從寬的

認罪認罰細則中如何進行從寬的?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分解為相互關聯的“認罪從寬”和“認罰從寬”,而“認罪認罰”後如何“從寬”可能形成認罪實體從寬、認罪程式從簡、認罰實體從寬、認罰程式從寬等四種模式。進而言之,以認罪為前提,根據案情的複雜、輕重程度,可以選擇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式、簡易程式、普通程式簡化審等不同從簡程式。“認罰”在某些情形下還須承認犯罪事實、接受量刑建議之外的特定行為表現,如主動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及時履行等,這體現了行為人“認罰”的態度和效果,除可能帶來實體處罰上的量刑折扣、處理程式的簡易之外,還可能帶來在強制措施適用上的羈押替代和羈押變更的“從寬”效果。

二、認罪之實體從寬

“認罪”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為內容,理應包括刑法中的“自首”“坦白”等情形。一般而言,認罪既包括對犯罪事實的承認,也包括對法律適用沒有異議。“認罪”方式存在主動、積極與被動、消極的區分,由此可能產生從寬處理上的差異。從實體法來說,與“認罪”有關的自首、坦白以及當庭認罪是一種法定量刑情節,考慮到司法裁決者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空間以及為防止同案不同判或者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對於自首、坦白、當庭自願認罪規定了不同的量刑層級。

三、認罪之程式從簡

在糾紛解決型或者政策實施型的不同國家,被告人的認罪可能會影響證據調查方式和訴訟程式的選擇。在能動型刑事檢控制度中,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可以作為定案根據,以及根據國家法律是否構成犯罪,應當由法官而不是被告人自己來認定。即使被告人供述自己“有罪”,訴訟程式仍要繼續進行,只是會採取相對簡化的形式。從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要求來看,既要求不降低證明標準,又要求探索多元化的程式分流機制、簡化訴訟程式。

四、認罰之實體從寬

一般而言,認罪包含認罰的內容,因為“罪責刑相適應”,在特定的罪名之下設有相應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辦法》第一條規定了簽署具結書環節,在被指控人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對被指控罪名有異議的情形下,因為罪名與處罰直接相關,所謂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便無從簽署。認罰但不認罪可能導致檢察官撤回“從寬”量刑的建議,因此,“認罰”在某些情形下還需要“承認犯罪事實”之外的特定行為表現。這種特定行為主要體現為積極主動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承擔,因為就被指控人和被害人這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責任的承擔而言,當事人的處分空間更大,退贓、退賠、民事賠償、賠禮道歉、及時履行等行為可以體現其“認罰”態度。

五、認罰之程式從寬

主動退贓退賠、賠償和解等“認罰”行為可能會帶來實體處罰上的量刑折扣,而在程式法上表現為兩方面的效果:一是量刑程式的“從簡”,法院的量刑從主要對案件事實的調查轉化為對量刑建議的審查。二是採用相對輕緩的強制措施。其實刑事案件速裁程式、簡易程式、普通程式簡化審、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等從寬處理程式可能因為訴訟程式的快捷和簡便而在某種程度上限制當事人程式性權利的行使空間,但採取較為寬鬆的強制措施,如採取羈押替代措施、及時變更羈押措施甚至不採取強制措施則是較為直接具體的程式性從寬方式,因此這裡的認罰程式從寬主要指強制措施適用上的從寬效果。

簡言之,一切的“從寬”都要以“認罪認罰”為前提,在本質上遵循“權利化”的改革邏輯,將實體法作為重心,程式法作為保障,而且四種從寬模式需要相結合形成一個整體去具體實施,從而進行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從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