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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量刑建議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6W)

認罪認罰從寬量刑建議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對刑事案件量刑制度的改革是任重而道遠的,國家目前就僅在很小範圍內開始推行了認罪認罰從寬量刑的這個決定以後,其實也包括了網民或者是很多專業的法學界人士對這一政策都是持相反的意見的。並且業界專業人士有專門的針對認罪認罰從寬量刑建議提出了幾點切實可行的參考依據。

認罪認罰從寬量刑建議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獨立或包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現有認罪認罰規定的關係

現行刑事實體法和程式法對認罪認罰案件的適用程式及從寬量刑均有規定,但都散見其中,未成體系。如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第二款對自首、坦白情節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貪汙罪、行賄罪、介紹賄賂罪規定了或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適用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對自首、坦白、當庭自願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達成刑事和解等情節在量刑上確定了從寬幅度。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簡易程式、刑事和解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試點中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式也是簡化此類案件辦理流程的新探索。

有觀點認為,現有相關審理程式、訴訟制度體現程式從簡有餘,但實體從寬不足,從寬情節大多是“酌定型”或“可以型”,從寬的決定權仍在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產生有效的認罪認罰吸引,提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是一種獨立於現有認罪認罰規定的制度創新,其設立的目的在於通過量刑協商,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前自願認罪認罰,以達到實體法上的剛性從寬,並帶來辦案程式的簡化、高效。“獨立說”在制度設計中強調控辯雙方通過協商達成較法定量刑更為優惠的量刑協議,法院對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量刑協議的合法性審查確認後徑行判決。

現行認罪認罰案件訴訟程式及相關制度適用的前提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承認犯罪事實並接受刑事處罰,其認罪認罰情節在客觀上也必然帶來量刑從寬的效果,理應歸屬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體系之中。雖然從寬的裁量權在法院,但《量刑指導意見》對於從寬情節的型別及量刑幅度已經做了明確規定,基本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計、完善的過程中,如何有效激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前自願認罪認罰,如何保障量刑協商及程式選擇的自願性、合法性,如何協調實體從寬與現有制度、程式間的關係才是應當考慮的問題。

二、量刑協商——對訴辯交易制度的合理借鑑

現行刑事訴訟簡易程式、速裁程式執行機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能夠帶來辦案程式的簡化和辦案效率的提高,但時間和程式上的縮簡併不足以吸引犯罪嫌疑人自立案之初自動選擇認罪認罰,且審理程式的適用是事後的,對被追訴人而言,量刑減讓才是認罪認罰的最大心理動因。因此,充分發揮量刑激勵機制的作用是認罪認罰制度的基礎。

量刑激勵機制發揮作用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量刑結果有合理預期,其自願認罪認罰能夠獲得量刑減讓,並在庭前就量刑與控方有一定的協商空間。自首、坦白、退贓、賠償等認罪認罰情節已為《量刑指導意見》所確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或檢察官的釋明下對量刑結果形成合理預期不存在障礙,但控辯雙方就量刑減讓可協商的空間和幅度是多少卻值得研究。筆者認為,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控辯雙方的量刑協商仍應以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既有量刑情節為依據,減讓幅度則以《量刑指導意見》確定的幅度為限,以避免“花錢買刑”或同罪所判刑罰差距過大等損害法律統一和司法權威的現象發生。但在制度完善的過程中,有必要對《量刑指導意見》做進一步細化,明確不同階段不同程度的認罪認罰情節所適用的具體從寬幅度,一來有利於控辯雙方對案件的量刑結果有趨於一致的預期,二來不至造成量刑協議與法官的裁量差距過大。另外,量刑激勵還可以體現在強制措施的變更、罰金與管制的協商適用以及非監禁刑的從寬適用上。對於犯罪情節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並積極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進行量刑協商時可考慮變更羈押措施、單獨適用罰金刑,對於符合社群矯正條件的可從寬考慮適用管制、緩刑等。

三、從寬期待與訴訟效率的平衡——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於偵查、審查起訴至審判的整個訴訟過程,涉及自偵查階段開始的認罪認罰選擇,審查起訴階段的量刑協商以及審判階段的自願、合法性審查和庭審簡化,故有必要對各訴訟階段的辦案程式進行適當調整,同時又必須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1、偵查階段。

鼓勵和引導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自願如實供述罪行並不會減弱公安機關的偵查責任,公安機關仍應依法全面收集證據材料,查明案件事實。相反,偵查階段的自願認罪可能對防範證據非法取得和案件快速、高效偵破起積極作用。偵查機關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訊問或被採取強制措施時告知認罪認罰從寬的相關法律規定,賦予犯罪嫌疑人啟動請求權。對於未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應及時通知值班律師就認罪認罰事宜提供法律諮詢。因此,有必要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保證辯護人、值班律師的訊問在場權,完善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權,以保障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合法性。

2、審查起訴階段。

對於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證據材料之前應當核實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及過程的合法性,再按照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或起訴的法律規定處理。對於應當起訴且滿足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按照量刑協商程式告知被告人指控罪名,與其案件事實、認罪認罰情節有關的量刑規定以及可能的量刑結果,並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值班律師進行量刑協商,提出量刑和審理程式建議。對於偵查階段未處理的退贓退賠、刑事和解等事宜,在量刑協商階段有必要一併處理。被告人自願認罪,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並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和審理程式建議的,應當簽署具結書。起訴時,檢察機關應當將案卷材料、量刑協議、具結書一併移交法院。對於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式或速裁程式的案件,檢察機關起訴時還應就審理程式向法院提出建議。為保障量刑協商時的資訊對等,在此階段應健全證據開示制度。對於達成量刑協議並簽署具結書的被告人,還應賦予其認罪認罰表示撤回權。

3、審判階段。

對於檢察機關按照認罪認罰從寬規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應當首先確認案件不存在不應或不宜適用的情形,如被告人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因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而不足以從寬處罰以及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法院依照認罪認罰從寬規定審理案件時,應重點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控辯協議的合法性,包括被告人是否具有為認罪認罰意思表示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作認罪認罰答辯時是否受威脅或引誘,是否有效參與協商並對協議內容和訴訟權利減損後果有充分認識。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式或速裁程式的,可以對庭審做相應簡化,但應當保障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對於認罪認罰案件,法院一般應採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控辯雙方達成的量刑協議並當庭宣判,但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罪名與指控罪名不一致、違背意願認罪認罰、擬宣告刑與量刑協議差距過大、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出現時,應及時終止適用認罪認罰案件審理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

關鍵還是在認罪認罰從寬量刑的這一方面沒有著特別完善的法律制度,量刑的時候還是要求各方統一進行協商的,法院對於認罪認罰從寬量刑肯定也是要堅持著獨立審判的原則的,全國範圍內並沒有正式開始實行認罪認罰從寬量刑,所以實際操作過程當中被運用到的案例也比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