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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累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04W)

我國累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嗎?

我國累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嗎?

我國累犯也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只要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並且符合法定情形的,都是可以適用認罪認罰的原則的。

1、適用階段和適用案件範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認罪認罰案件必須要確保寬嚴有據、罰當其罪,避免片面地從嚴和一味地從寬這兩種錯誤的傾向。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幾類案件不適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認罪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也必須依法嚴懲。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有關認罪認罰書的具體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犯罪事實,可以由於不能適用於減輕處罰的相關規定,所以即使在簽訂了認罪認罰書的情況下,也不可以減輕處罰。

2、“認罪”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全案不作“認罪”的認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3、“認罰”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願簽署具結書,願意接受刑罰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式、簡易程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雖然嚴厲打擊違反犯罪的行為,但是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是保障人權、適當寬容的,因此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