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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認罪認罰從寬的大致內容有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31W)

關於認罪認罰從寬的大致內容有什麼?

人在一生中難免會犯錯,有小的錯誤,也有大的原則上的錯誤,人們可以去改正,但是第一步先要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認罪認罰便是對於那些有錯的犯罪了的人得到饒恕的第一步,從法律角度上來說呢,這方面內容也包含有許多問題,其中就有:關於認罪認罰從寬的大致內容有什麼?

一、關於認罪認罰從寬的大致內容有什麼?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式進行審理。這是程式上的從寬。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但是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是不適用的: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第三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二、關於認罪認罰從寬的釋疑

1 從寬有無適用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沈亮解釋,認罪認罰從寬跟刑法第67條所規定的自首從寬一樣的,是指可以從寬,並不是一律從寬。刑法所規定的自首,並沒有限定某一類案件可以適用,某一類案件不可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是一樣,沒有特定的案件範圍的限制。沈亮說,認罪認罰案件必須要確保寬嚴有據、罰當其罪,避免片面地從嚴和一味地從寬這兩種錯誤的傾向。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幾類案件不適用: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認罪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也必須依法嚴懲。

2 會不會同罪不同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認罪認罰從寬不是無邊的從寬,前提是必須適用刑法對於各個具體罪名的規定,是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進行從寬,所以不會有嚴重突破法律的情況發生。我們還會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將來要進一步完善量刑指南,使得在適用從寬幅度上有更加明確、具體的依據。沈亮補充說,對類似案件,非試點地方在法律規定幅度內也要按照法律規定酌情考慮認罪認罰從寬。

3 如何避免權錢交易?

萬春說,要防止這類問題,第一,要堅持證明標準。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仍須按照法定證明標準,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全面審查案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把事實證據關和程式關。第二,要規範訴訟程式。必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必須認真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第三,要加強監督制約。公檢法三機關要認真貫徹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確保認罪認罰案件的辦案質量。第四,要強化責任追究。對於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犯罪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情形,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4 會導致被迫認罪嗎?

萬春說,辦理認罪認罰的案件必須確保當事人認罪認罰是自願的。對偵查過程中是否自願認罪,取證過程是否合法,有沒有刑訊逼供這類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必須加強法律監督,作為重點的審查內容。同樣,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法庭上仍然是要向被告人告知訴訟權利,明確其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同時重點審查其認罪的自願性和認罪過程的合法性。如果在偵查過程中通過刑訊逼供等手段造成認罪的,一是要糾正違法行為,同時認罪的供述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證據使用。

5 如何保障被害人權益?

沈亮表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在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保護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試點方案強調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參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並將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否達成諒解協議作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保障被害人儘早獲得損害賠償和心理安撫,有效地減輕訴累,及時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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