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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檢察環節認罪認罰從寬實施細則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4W)

大連檢察環節認罪認罰從寬實施細則是什麼?

我國在對於案件的額處理上雖然說是非常的嚴格的把控者的,但是在一些方面他又是人性化的,我們秉承者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態度,對於在案件的審理中拒不認罪的,或者是態度惡劣的是會被處罰更加嚴重的,對此大連新發布了一項關於認罪從寬的細則政策,那麼大連檢察環節認罪認罰從寬實施細則是什麼?

大連檢察環節認罪認罰從寬實施細則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合理配備司法資源,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與效率,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市辦理刑事案件的工作實踐,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切實保證案件質量,防範冤假錯案,應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強化監督制約,確保司法公正。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後果,結合認罪的具體情況,作為其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參照《關於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強制措施種類,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

第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加強各機關的協作配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環節得到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認罪的自願性、合法性。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五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對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公安機關應當建議檢察機關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第六條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認罪”條件應當參照刑法及司法解釋關於自首、坦白中“如實供述”的規定。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犯罪嫌疑人享有程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式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第八條 下列案件應當慎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一)危害國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惡案件;

(二)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系慣犯或以犯罪為常業的案件;

(四)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五)其他應當慎重使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一節 工作流程

第九條 辦案部門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的同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制度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第十條 在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前,辦案部門應當在起訴意見書中載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建議,經法制部門稽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二節 權利保障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應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做到主要犯罪事實清楚,主要證據確實充分,即與犯罪構成要件及主要量刑情節有關的事實清楚;主要犯罪事實有相關證據證實,據以形成鏈條的證據之間無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犯罪具體時間、地點及細節無法查清的,可以概括表述,不影響犯罪事實成立。

第十二條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通過設立值班律師視窗的方式保證犯罪嫌疑人獲得法律幫助;已委託辯護人的,由辯護人提供法律幫助。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託辯護人和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沒有辯護人的應該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犯罪嫌疑人拒絕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記錄。

第三節 其他問題

第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銷案件的,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層報公安部,由公安部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關於撤銷的案件僅限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國防、外交等國家重大利益的極少數情況,不得就一般案件報請公安部啟動撤銷程式。

第十五條 經公安部提請批准撤銷案件的,公安機關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調查權屬情況,查明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應當進行審查。

確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屬於違法所得、違禁品或者供作案所用的本人財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依據《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程式適用

第十六條 對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刑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式的,可以按照《大連市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式暫行規定》同時適用速裁程式。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二)案件疑難、複雜,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

(四)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式的情形。

第五章 法律監督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罪犯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原刑事案件速裁程式相關規定可以參照執行,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進入偵查程式、尚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可適用本細則。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或上級機關有新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大連檢察環節認罪認罰從寬實施細則是什麼?上面就是一份大連的關於認罰認罪從寬的實施細則,也就是說砸我國的法律中是有規定的,對於犯罪人的案情的分析,如果犯案人的態度良好是真心悔過的,根據長期的觀察,是可以對犯案人的案件的判決進行一部分的從寬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