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累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怎麼樣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68W)

一、累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怎麼樣的

累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怎麼樣的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可以知道,如果累犯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應當從嚴來準確把握,此外,從嚴把握的還包括罪行是較重的、人身的危險性是較大的那些罪犯,以及再犯等等;對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可以大一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領域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二、“認罪”就要完全如實供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全案不作“認罪”的認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三、“認罰”可結合賠禮道歉等因素考量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

“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願簽署具結書,願意接受刑罰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式、簡易程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綜上所述,針對這個問題,如果累犯認罪認罰的,對這些累犯的從寬幅度應當從嚴來準確把握。此外,從嚴把握的還包括罪行是較重的、人身的危險性是較大的那些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