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罪的形式
1、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的,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定案意見的,也視為認罪,主要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具體事實的遺忘和對法律的錯誤認識。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僅供述一個罪或者部分犯罪事實的,全案不能算認罪。對於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二)認罰的必要條件
1、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願簽訂具結書,願意接受處罰審判。
2、認罰應當結合賠償損失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但是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證據的。則不能認定為認罰。
(三)從寬的範圍
1、從寬不是一味從寬。對於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不適用該原則。
2、在刑罰評價上,主動認罪優於被動認罪,早認罪優於晚認罪,徹底認罪優於不徹底的認罪。
3、對罪行較輕、人身危害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更大。罪行較重、人身危害性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從寬幅度從嚴把握。
(四)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應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綜上,自願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原則有利於懲罰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權,節約了司法資源。化解了部分社會矛盾,對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具有重要的意義。
認罪認罰的形式包括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定案意見的,也視為認罪,對於初犯或者是偶犯的從寬幅度更大,對於累犯從寬幅度從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