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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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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標準是怎樣的

開設賭場罪屬於賭博犯罪中的一種,這也是我國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之一。司法實務中,對觸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分子進行處罰時,需要根據其不同的情節來判刑,其中區分了一般情節與嚴重情節。那麼關於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標準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標準是怎樣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03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比較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 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關於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標準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在上述八種情況下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嚴重情節,此時就會對犯罪分子從重處罰。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刑事犯罪方面的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