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關於賭博類的犯罪當中,最常見的可以說就是開設賭場與賭博罪了,但這兩個犯罪的具體行為不一樣,法律中規定的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也是存在差異的。一直以來刑事犯罪的量刑處罰都是人們重點關注的內容,那究竟開設賭場與賭博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訊、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二、賭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一般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從重處罰: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上文中,小編簡要的對開設賭場與賭博罪的量刑處罰內容作出了總結,其中可以說這兩罪的量刑規定是一樣的,但現實中由於實際的犯罪情節不一樣,因此最終法官作出的處罰也是存在差異。但,如果罪犯同時符合了緩刑條件的話,其實也是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為自己爭取一下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