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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5W)

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都是屬於情節嚴重的標準。

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規定,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最高法釋出了5件依法嚴懲網路犯罪指導性案例,其中涵蓋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網上開設賭場等犯罪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訊、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在我國是嚴禁進行開設賭博場所的,如果涉及到賭博場所的金額非常大的話,將會涉及到開設賭博罪的嚴重情節。現在無論是在實體店開設場所還是建立賭博網站,都是屬於開設賭場的行為,一般來說,會處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將會處於更高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