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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中情節嚴重該如何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69K)

開設賭場罪中情節嚴重該如何認定?

對於開設賭場罪,根據法律中的規定來看,這屬於行為犯,即只要在實施了開設賭場的行為時,並且實際有人使用,那麼就可以認定構成此罪。至於其中的嚴重情節,則往往就屬於量刑的情節來考慮了,在情節嚴重的時候自然處罰也就要重一些。那現實中開設賭場罪中情節嚴重該如何認定?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開設賭場罪中情節嚴重該如何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目前現有的法律對以單機區域網型別的賭博機開設賭場的情節嚴重並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權,但是自由裁量權應當在現有法律範圍內酌定行使,法院並沒有立法權也不能以判決的形式對什麼情況下構成情節嚴重予以解釋,是否具有嚴重的情節將決定其刑期長短的關鍵性因素,在未對適用法律進行釋明的情況下,不能創設認定情節嚴重。

從學理上看開設賭場罪中的情節嚴重應包括以下情形:

1、賭場具有固定性,應是專門為賭博而設;

2、作案次數多,連續犯罪的時間長,存在惡劣的社會影響;

3、招引、組織的參賭人員眾多;

4、投注的金額巨大;

5、抽頭漁利的累計數額巨大。需要考慮以上情節,方能認定情節嚴重。

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要是開設賭場的人,同時實施了賭博行為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則此時就會以開設賭場罪與聚眾賭博罪進行數罪併罰。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其實都是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