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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有哪些情形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47K)

在開設賭場罪當中,需要根據不同的犯罪情節來確定對犯罪分子的量刑幅度。而這裡往往是分為了一般犯罪情節與情節嚴重兩種的,其中對與情節嚴重的,最高可以處十年有期徒刑。那麼法律規定的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哪些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有哪些情形

一、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有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

(一)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

(二)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開設賭場罪怎麼認定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於“開設”的含義,應當做廣義理解,除傳統的營業性地為賭博者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接受賭客投注,以供他人賭博外,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電話投注的方式進行賭博,而參與者並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屬於開設賭場。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的,不構成本罪。

提供賭場之後,本人是否參與,是否抽取漁利的,不影響本罪成立。由於開設賭場,吸引他人前去賭博,參賭人數多,賭資數額大,賭場收入更加豐厚,社會危害性也較一般的聚眾賭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賭博罪之外單設開設賭場罪。

通過上文的講解相信此時大家都已經清楚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情形具體有哪些了吧,法律當中規定了七種不同的情形,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具體瞭解。當你在生活中被控開設賭場罪時,可以聯絡本站網站的律師為您進行辯護,這樣能夠更好的維護你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