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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怎樣就是嚴重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6W)

開設賭場罪怎樣就是嚴重的

不管是哪一種犯罪,法官在具體量刑處罰的時候,必須要以實際的犯罪情節和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為依據,做到罪刑相適應。而在開設賭場罪當中,包括了一般情節與嚴重情節。那麼開設賭場罪怎樣就是嚴重的呢?下面是詳細介紹。

一、開設賭場罪怎樣就是嚴重的

從學理上看,開設賭場罪中的情節嚴重應包括以下情形:

1、賭場具有固定性,應是專門為賭博而設;

2、作案次數多,連續犯罪的時間長,存在惡劣的社會影響;

3、招引、組織的參賭人員眾多;

4、投注的金額巨大;

5、抽頭漁利的累計數額巨大。需要考慮以上情節,方能認定情節嚴重。

2010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頒佈,這個司法解釋具體明確的規定了“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幾種情形。

一般的“開設賭場”行為

《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訊、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情節嚴重的“開設賭場罪”行為

《意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開設賭場罪應如何處罰

犯開設賭場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不以盈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上文中不僅為大家介紹了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同時還為大家提供了一般的開設賭場罪的情形,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至於開設賭場罪怎樣就是嚴重的,上文中也是做出了講解的,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