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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的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9W)

開設賭場罪的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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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的行為,其實也是侵犯了我國法律保護的法益,而對於這樣的行為,其實也只有在達到了一定程度之後,才會被認定為犯罪,即開設賭場罪。而說到開設賭場罪的標準,就分為了立案標準、量刑標準。針對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內容,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一、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二、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般對於開設賭場的行為,也要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那麼才能認定構成犯罪,之後也才可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也就是對其量刑處罰。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