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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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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對於開設賭場的行為,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才能構成開設賭場罪。此時才能按照《刑法》中關於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那麼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

(一)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如何認定開設賭場罪

(一)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比較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裡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二)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

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的內容,但願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要注意的是,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而構成犯罪的,也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犯罪情節來追究刑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龍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