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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情節嚴重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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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非澳門地區,組織、參與賭博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開設賭場的行為受到的處罰是更為嚴重的,開設賭場情節嚴重主要有哪些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管是否滿足了情節嚴重的條件,都是會受到相應的民事、刑事法律的處罰的。

開設賭場情節嚴重主要有哪些?

一、開設賭場情節嚴重主要有哪些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

(一)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

(二)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三、開設賭場罪怎麼認定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於“開設”的含義,應當做廣義理解,除傳統的營業性地為賭博者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接受賭客投注,以供他人賭博外,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電話投注的方式進行賭博,而參與者並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屬於開設賭場。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的,不構成本罪。

提供賭場之後,本人是否參與,是否抽取漁利的,不影響本罪成立。由於開設賭場,吸引他人前去賭博,參賭人數多,賭資數額大,賭場收入更加豐厚,社會危害性也較一般的聚眾賭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賭博罪之外單設開設賭場罪。

根據以上資訊,開設賭場情節嚴重,是會受到刑事法律的處罰的。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社會的民事主體在發現其他人在劇中賭博時,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打舉報電話,但是切忌不得隨意的虛假報案,否則就會觸犯了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