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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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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標準是什麼

對於開設賭場的行為,也是要達到一定標準之後,才能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換言之,如果是現實生活中開設麻將館的行為,一般來說是不會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而這其中要是情節嚴重的話,那處罰自然會重一些。那究竟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標準是什麼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標準是什麼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開設賭場罪應如何認定

所謂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於“開設”的含義,應當做廣義理解,除傳統的營業性地為賭博者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接受賭客投注,以供他人賭博外,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電話投注的方式進行賭博,而參與者並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屬於開設賭場。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的,不構成本罪。

提供賭場之後,本人是否參與,是否抽取漁利的,不影響本罪成立。由於開設賭場,吸引他人前去賭博,參賭人數多,賭資數額大,賭場收入更加豐厚,社會危害性也較一般的聚眾賭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賭博罪之外單設開設賭場罪。

三、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

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裡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從《刑法》中關於此罪的量刑標準中就可以看出,畢竟要是開設賭場的行為嚴重的話,那此時將會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如果此時同時認定罪犯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話,則就會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