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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情節嚴重情形是怎樣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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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今的中國,開設一切以盈利為目地的賭場都構成了開設賭場罪。一系列相關司法檔案中也對開設賭場罪做出了明確的司法解釋。所下面小編我將會針對開設賭場情節嚴重情形是怎樣認定的這一問題整理一些的相關法律資訊。

開設賭場情節嚴重情形是怎樣認定的?

一)從學理上看,開設賭場罪中的情節嚴重應包括以下情形:

(1)賭場具有固定性,應是專門為賭博而設;

(2)作案次數多,連續犯罪的時間長,存在惡劣的社會影響;

(3)招引、組織的參賭人員眾多;

(4)投注的金額巨大;

(5)抽頭漁利的累計數額巨大。需要考慮以上情節,方能認定情節嚴重。

2010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頒佈,這個司法解釋具體明確的規定了“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幾種情形。

二)一般的“開設賭場”行為

《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訊、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三)情節嚴重的“開設賭場罪”行為

《意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眾所周知,在我國,一切與賭博有關的行為無論是參與聚眾賭博還是自主開設賭場都是直接涉及到犯罪的。不論出於何種原因都應極力避免觸犯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