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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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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黃賭毒”,一般人們都會深惡痛絕,有些人會因為賭博輸的傾家蕩產,而有些更為嚴重的會因此借高利債等違法亂紀的事情。所以對於境內開設賭場相關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麼?下文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相關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麼?

一、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麼?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目前現有的法律對以單機區域網型別的賭博機開設賭場的情節嚴重並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權,但是自由裁量權應當在現有法律範圍內酌定行使,法院並沒有立法權也不能以判決的形式對什麼情況下構成情節嚴重予以解釋,是否具有嚴重的情節將決定其刑期長短的關鍵性因素,在未對適用法律進行釋明的情況下,不能創設認定情節嚴重。

從學理上看開設賭場罪中的情節嚴重應包括以下情形:1、賭場具有固定性,應是專門為賭博而設;2、作案次數多,連續犯罪的時間長,存在惡劣的社會影響;3、招引、組織的參賭人員眾多;4、投注的金額巨大;5、抽頭漁利的累計數額巨大。需要考慮以上情節,方能認定情節嚴重。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訊、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三、相關情形分析標準

1、追訴標準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2、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3、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4、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綜上所述,開設賭場情節嚴重會涉及到《刑法》,有些人以營利為目的的,數額累計到一定時,就會規定為聚眾賭博,而有些有相關公職身份的人員則更為嚴重。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