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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9W)

一、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格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 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訊、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 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構成要件: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我們國家,開設賭場這種行為已經嚴重的影響到社會市場秩序,而且也會對社會風氣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如果開設賭場必須要按照《刑法》當中的開設賭場罪來進行一定的處罰,情節嚴重的需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