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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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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什麼?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謂共同犯罪。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是謂犯罪中止。

實踐中,個體行為的犯罪中止不難認定,但是,該行為如果發生在內部關係錯綜複雜的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如何把握值得探索-關於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認定標準,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先後出現了五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既然共同犯罪行為具有整體性特徵,那麼,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個共同犯罪是否最後達到完成狀態來確定。個別共犯意圖中止犯罪,必須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時,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實施共同犯罪行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發生。

第二種觀點認為,共同犯罪行為雖具有整體性特徵,但實際上是由每個共犯的獨立行為組合而成的。其中個別共犯自動停止自己的犯罪,就與共同犯罪完全脫離了聯絡,同其他共犯的行為就不再有任何關聯,因此,其自動停止犯罪就應被視為犯罪中止。

第三種觀點認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應以行為人力所能及的範圍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繼續實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無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種觀點認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應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斷自己以前的行為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來確定。

第五種觀點認為,判斷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標準是中止者必須使自己的行為與整體的共同犯罪行為解體,或中止者的中止行為必須能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危害行為已對共同犯罪行為所形成的原因力。

我們認為,對於共同犯罪行為而言,一方面,它並不是各個共犯行為的簡單相加,而是表現為各個共犯行為有機聯絡的整體,因此不能認為其中某個共犯只要消極停止犯罪就可使自己脫離共同犯罪而成立犯罪中止;

另一方面,儘管共同犯罪行為是一個有機聯絡的整體,但這種有機聯絡在共同犯罪內部則表現為各個共犯行為的互相利用、互相依賴、相輔相成的關係,如果某個共犯出於中止的意圖停止犯罪,並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的行為繼續實施犯罪,則無疑使這種關係中斷或消除,也就避免了該共犯的先前行為繼續對社會造成危害,因此,其中止行為應視為犯罪中止。並非共同犯罪行為一經形成,某個共犯要中止犯罪不僅一定要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為繼續實施犯罪,而且也一定要阻止住其他共犯在未利用其先前行為而繼續實施犯罪時才可成立犯罪中止。

因此第一、二種觀點都有失偏頗。再進一步分析,共同犯罪中個別共犯並不僅限於其自動停止犯罪並有效地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為繼續實施犯罪。在其未能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為繼續犯罪或他和其他共犯一起將犯罪行為實行終了而危害結果發生之前,該共犯只要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第四種觀點所說的切斷中止者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絡,第五種觀點所說的中止者使自己的先前行為與整體的共同犯罪行為解體或消除自己的先前行為已經對共同犯罪行為所形成的原因力,既未能確切直觀地揭示中止者先前行為與其他共犯先前行為之間互相利用、互相依賴的內在聯絡,從其所說的標準中也未能明確地反映出中止者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發生而成立犯罪中止的情況,因而也不夠妥當。

至於第三種觀點所說的“除主犯外應以行為人力所能及為限”本身即與犯罪中止“有效性”的內涵要求不相一致。因此,我們主張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應以行為人自動停止犯罪並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為繼續實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