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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特徵有效性有哪些?

強姦辯護 閱讀(2.31W)

(一)犯罪中止的特徵

犯罪中止的特徵有效性有哪些?

1、中止的時間

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犯罪行為開始實施之後、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在犯罪過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重要區別。"在犯罪過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為處於犯罪過程中,已經屬於犯罪行為,故產生犯意後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便放棄犯意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還表明,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已經未遂,也不是已經形成了犯罪預備形態,更不是已經既遂。因此,犯罪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同樣,犯罪未遂後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例如,甲在殺乙的過程中,由於警察到來而逃走,即使甲以後打消了繼續殺乙的念頭,但由於其故意殺人已經未遂,故不成立故意殺人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誌。中止的自動性,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首先,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這表明,行為人面臨兩種可能性:或者繼續犯罪,使犯罪既遂;或者放棄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在存在選擇餘地的情況下,行為人未繼續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就表明行為人中止犯罪具有自動性。其次,行為人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不再希望犯罪結果發生,而是希望犯罪結果不發生。區分中止與未遂可以採取這樣的公式:"能達目的而不欲"時是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是未遂。對於其中的"能"與"不能",一般應以行為人本人的認識為標準進行判斷,即只要行為人認為可能既遂而不願達到既遂的,即使客觀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行為人雖然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採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為殺乙而向乙的靜脈注射大量空氣,儘管甲反悔後將乙送往醫院搶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而非中止。

行為人為防止結果的發生作出了積極努力,但其行為本身偶然不能使結果發生或者由於他人行為防止了結果發生時,仍然成立中止犯。概言之,以下三種情況均成立犯罪中止:

(1)行為人的中止行為獨立防止了結果發生時,成立犯罪中止。

(2)行為人的中止行為與其他人的協力行為,共同防止了結果發生時,只要能夠認定行為人作出了真摯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為人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藥後,見被害人痛苦難忍而頓生悔意,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將被害人送往醫院,由醫生搶救脫險的,理當成立犯罪中止。

(3)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結果發生,而且結果沒有發生,即使行為本身偶然未能導致結果發生,或者客觀上完全由於他人行為防止了結果發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

行為人在落實犯罪行為的過程之中,中止犯罪之後,必須要保障最後呈現的犯罪狀態不是犯罪既遂,才會被認定為是有效的犯罪中止。法院在最終量刑犯罪中止的嫌疑犯時,會先確定該罪犯罪既遂的刑事處罰,然後對比此處罰,對犯罪中止情形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