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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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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在單獨犯罪中,行為人只要自動放棄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就可以構成犯罪中止。而共同實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為已相互聯絡為一個統一的整體,每個人的行為都是處於整體行為的有機統一體中而與犯罪結果具有因果關係,這就決定了每個共同犯罪人不僅應對自己 的犯罪行為負責,而且應對整體的犯罪行為負責。在這種情況下,共同實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為造成了紡織結果,就認為全體共同實行犯均為既遂。因此,在考慮其中部分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止時,就應該將其放在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的整體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然而,並不是所有共同實行犯罪中的實行犯成立犯罪中止都必須具備以上條件,即有效制止其他實行犯的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的發生。對以發生一定的紡織結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犯而言,共同犯罪只的實行繁成立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上述條件。犯罪既遂形態有數種類型,在不同型別中,犯罪既遂構成的特點及其共同實行犯實行行為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判斷共同實行犯的犯罪中止時,這個原則也同樣適用。在強姦罪、脫逃罪等行為犯中,個實行犯的犯罪行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徵,共同實行犯只個共犯的既遂表現出各自的獨立性,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圖,只需自動放棄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實行犯的犯罪行為為必要條件。有人認為,各共犯的行為形成一種合力熱促使共同犯罪向前發展。在這種合力的作用下,每個共犯的自己的犯罪行為中都必然包含了其他共犯行為的力量。

二、犯罪中止的法律效果

行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區別其造成損害的不同程度和狀態,分別給予其輕刑的量刑待遇:

(1)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2)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都將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以及社會大眾的治安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司法機關也是會在發現了違法行為立即進行調查,如果在實行違法犯罪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出於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中止了犯罪行為也是會從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