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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有效性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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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中止有效性要件是什麼?

犯罪中止有效性要件是什麼?

犯罪中止有效性要件包括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徵。

(一)根據其發生的時空範圍,可分為預備中止、未實行終了的中止以及實行終了的中止。

1、預備中止

即發生在預備階段的中止,如為殺人買刀後中止。

2、未實行終了的中止

即發生在行為尚未實行終了時的中止,如強姦行為人基於被害人的說服而停止犯罪。

3、實行終了的中止

即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的中止。如投毒殺人等。

(二)根據行為人是否以積極的行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為,可分為消極中止和積極中止。

1、消極中止

消極中止是指自動的放棄犯罪。

2、積極中止

積極中止是指行為已經實行終了但結果尚未發生的情況下,有效的防止結果的發生的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處罰是怎樣的?

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根據本款規定,對中止犯的處罰是:

(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

(二)對已經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減輕處罰。

三、犯罪未遂的型別有哪些?

(一)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於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為手段或行為物件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任何想要以犯罪中止為由請求減輕處罰的,必須要明確的向司法機關闡述犯罪中止的要件,這些案件必須要全部滿足,才有可能會被鑑定處罰。在諸多犯罪中止要件之中,最為重要的是,中止的時間以及中止之後的造成的實際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