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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自動性的認定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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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中止自動性的認定規則是什麼?

犯罪中止自動性的認定規則是什麼?

根據刑法的規定,理論上一般將犯罪中止成立的規則分為:

1、時間性,即是指犯罪中止應當在哪一個時間段內才能成立。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中止的時間界限為在犯罪過程中。

2、自動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須是行為人在自認為(確信)當時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基於本人的意志決定而停止犯罪行為,或者主動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3、有效性,是指犯罪人徹底拋棄犯罪意圖,停止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對於上述條件,理論上的共識是,自動性不僅是構成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徵,而且也是與犯罪預備形態和犯罪未遂形態區別的主要標誌。因此,對自動性內涵的界定和對自動性的實際確認,不僅是構造完整的犯罪中止理論的要求,而且也是甄別不同犯罪形態,劃清彼此界限的客觀需要。

二、犯罪中止的種類是什麼?

(一)根據其發生的時空範圍,可分為預備中止、未實行終了的中止以及實行終了的中止。

1、預備中止

即發生在預備階段的中止,如為殺人買刀後中止。

2、未實行終了的中止

即發生在行為尚未實行終了時的中止,如強姦行為人基於被害人的說服而停止犯罪。

3、實行終了的中止

即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的中止。如投毒殺人等。

(二)根據行為人是否以積極的行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為,可分為消極中止和積極中止。

1、消極中止

消極中止是指自動的放棄犯罪。

2、積極中止

積極中止是指行為已經實行終了但結果尚未發生的情況下,有效的防止結果的發生的中止。

三、犯罪中止的特徵是什麼?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

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

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

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裡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犯罪分子主觀上中止實施犯罪行為可以被視作是犯罪中止,客觀上導致犯罪行為中止的只能被視為犯罪未遂,而對於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處罰,犯罪中止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如果存在其他免責情形的,還能免除處罰,但是犯罪未遂就只能按照既遂可以減輕或者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