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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有效性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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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中止有效性是什麼意思?

犯罪中止有效性是什麼意思?

有效性指危害結果沒有發生。即使行為人自動放棄或積極努力防止,但結果仍發生了, 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我國現行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這是一條精練概括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許多棘手的問題。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態有複合之處,單根據法條的規定是難以準確認定的,需要對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有一個清楚的把握。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對這一個犯罪情節也應該有清楚的認識。

二、種類

(一)根據其發生的時空範圍,可分為預備中止、未實行終了的中止以及實行終了的中止。

1、預備中止

即發生在預備階段的中止,如為殺人買刀後中止。

2、未實行終了的中止

即發生在行為尚未實行終了時的中止,如強姦行為人基於被害人的說服而停止犯罪。

3、實行終了的中止

即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的中止。如投毒殺人等。

(二)根據行為人是否以積極的行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為,可分為消極中止和積極中止。

1、消極中止

消極中止是指自動的放棄犯罪。

2、積極中止

積極中止是指行為已經實行終了但結果尚未發生的情況下,有效的防止結果的發生的中止。

三、犯罪過程

刑法第24條規定的“在犯罪過程中”,是指從犯罪預備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過程。 其中包括犯罪的預備、著手、實行和行為實施完畢之後追求的結果發生之前。如果犯罪已經既遂,即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已經發生,則無中止,即理論上所說的“既遂之後無中止”。例如,陳某趁珠寶櫃檯的售貨員接待其他顧客時,伸手從櫃檯內拿出一個價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後繼續在櫃檯邊假裝觀看,幾分鐘後售貨員發現了少了一個戒指並懷疑陳某,便立即報告保安人員,陳某見狀,速將戒指扔回櫃檯內後逃離,關於本案,陳某的盜竊行為已經既遂,陳某將戒指扔回櫃檯內不屬於中止行為,陳某將戒指扔回櫃檯內屬於犯罪既遂後返還財物的行為。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

如果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出現了犯罪中止的情況下,如果沒有造成損害則免除處罰,如果造成的損害則會減輕處罰的力度,因為犯罪分子如果做出了犯罪中止的行為後,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當事人意識到了犯罪的危害同時也具有一定的悔過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