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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賭博罪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賭博罪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罪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賭博罪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罪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賭博罪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罪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賭博罪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罪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