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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並罰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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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並罰原則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並罰原則是什麼

治安處罰數罪併罰的原則主要是“分別決定、合併執行”的原則。其中,又以併科原則為主,以限制加重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數過並罰的原則】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三、治安拘留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可見,在治安管理處罰中也有並罰原則,並罰的話是因為當事人有兩種以上的違法行為。雖然是分別決定合併執行,但是在合併執行的過程中採用的是限制加重原則,比如兩種違法行為分別決定治安拘留15天,實際被拘留的時間不會超過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