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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涉嫌詐騙罪,證據不足,終獲檢察院不起訴

取保候審 閱讀(3.01W)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

犯罪嫌疑人涉嫌詐騙罪,證據不足,終獲檢察院不起訴

不起訴決定書

南檢一部刑不訴(2021]Z28號

被不起訴人李X,男,1998年1月18日出生於安徽省壽縣,公民身份號碼342422********4331,漢族,國小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壽縣,現租住安徽省南陵縣XX**棟**單元***樓。被不起訴人李X因涉嫌詐騙罪,於2020年8月26日被南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20年9月30日被南陵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鄭雲,安徽籍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南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X涉嫌詐騙罪,於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三日內已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被害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21年8月30日退回南陵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一次;南陵縣公安局於2021年9月16日再次移送起訴。

南陵縣公安局移送起訴認定: 2020年 3月左右,劉X為實施詐騙,在安徽省南陵縣註冊安徽和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2020年5月聘請技術人員從“阿里雲”租用伺服器設計開通名為“和贏臻品”的電子商務資訊服務平臺,同時劉X、王XX分別在南陵縣XX租用2108號、202號房間,劉X管理2108號房間,王XX管理202號房間,雙方約定對自己負責房間內產生的詐騙所得各負盈虧。後劉X、王格先後招聘李、吳群、曹豔、江嬌、唐麗等人進入公司作為業務員,並指使李、吳群、曹豔、江嬌、唐麗等人冒充藏品經紀人(均不熟悉古董藏品相關知識,無古董藏品從業經歷),按照劉發放給其的“話術”,以推銷古玩等收藏品為由,通過高價評估受害人藏品、誇大公司規模、虛假宣傳網站買家瀏覽量高、藏品成交量大等方式誘騙受害人將本人藏品在網站上掛售。待受害人將本人藏品在“和贏臻品”網站上掛售後,李、吳群、曹豔、江嬌、唐麗等人在劉、王格組織下利用後臺賬號(劉開通使用許可權,且嫌疑人均熟悉操作)進入該網站後臺修改受害人藏品瀏覽量、釋出虛假買家留言,再以藏品瀏覽量大、有買家留言等虛構的事實,造成受害人認為其藏品在“和贏臻品”網站上有出手的可能,誘騙被害人繳納的實名認證、送拍服務、珍品推薦、精品推薦等服務費用。受害人在“和贏臻品”網站上通過微信繳納各類服務費用均匯至安徽和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微信商戶號(賬號卡號: 187XXXX8416), 根據調取安徽和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微信商戶號交易流水資料發現受害人達200餘人(受害人繳納各類服務費用金額特定,其中實名認證368元,送拍服務500元,珍品推薦服務680元,精品推薦服務880元),交易流水總計十萬餘元(均為受害人所繳納的各類費用),劉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王格負責的202室業務員騙取的業務金額兩萬餘元。

其中同案人劉指使被不起訴人李某採取上述方法騙取受害人隋明、郝忠、王兵、馮春、楊高、湯坤、曾波、樊虎實名認證費用、送拍服務費用共計3444元。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南陵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李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蕪湖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南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