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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證據不足不起訴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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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證據不足不起訴合法嗎?

檢察院證據不足不起訴合法嗎?

檢察院證據不足不起訴合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見,對刑事案件,必須證據確實,充分才能起訴。

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刑事案件的證據還不能滿足“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因此,人民檢察院對該刑事案件不予以起訴的決定。

二、證據不足不起訴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此規定中包括兩個條件: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這是對案件已經經過補充偵查,仍作不起訴決定的時機控制,也是作該決定的程式條件。一般而言,未進一步收集證據就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是指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於即使提起公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也很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

人民檢察院對此種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在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起訴的情況下,沒有觸犯刑法,可以開具無犯罪記錄,根據我國的法律的規定

在當代的社會,大多的公訴型別的案件,首先是需要有公安機關在進行一定的點偵查,在之後如果所涉及到的案件是需要進行審查起訴的。也就是需要由人民檢察院對於這型別的案件來進行一定的審查,當然了,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認為證據不足的話,需要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