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涉嫌詐騙檢察院不批捕條件有哪些?

強制措施 閱讀(8.57K)

涉嫌詐騙檢察院不批捕條件有哪些?

一、涉嫌詐騙檢察院不批捕條件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型別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三種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怎麼辦

檢察機關對不批准逮捕決定執行監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2條:“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公安機關是沒有權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逮捕措施,他們只能上報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由他們決定。而實際逮捕,卻是有公安機關執行。一般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可以簽發逮捕令,而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如果不符合規定的情形,檢察院、法院自然也不會批准逮捕。

不批捕的原因有很多,在現實狀況中,一般只要公安機關發現有利證據的話,檢察院一般都會批捕,除非是公安機關的證據不足,或者是調查錯誤才會不批准逮捕,在檢察院未批捕之後,公安機關可以進行繼續調查,蒐集更多有利證據。